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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 张建伟教授解读最高检五批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 聚焦疫情


2月11日以来,为实现依法及时从快从严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确保案件质效,最高检先后发布五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五批典型案例在程序运行方面极具特色,富有实践价值。就典型案例所彰显的程序法治理念与价值等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和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


认罪认罚从宽与依法从严都遵循法治原则



记者:在典型案例中,有的已决案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依法从严追究涉疫犯罪刑事责任的要求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源头治理作用,化解矛盾、提高效率、维护社会稳定,有哪些特殊意义?


卞建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所确立的一项新的诉讼制度,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疫情防控期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更为凸显:一方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惩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避免诉讼延迟,不仅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将对社会公众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维护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与社会稳定和谐;另一方面,对于涉企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减少适用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能够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复工复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从最高检发布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来看,检察机关对相关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依法从严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并不冲突。对于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当然,如果行为人能够主动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也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兑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实际上,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实现快立、快侦、快捕、快诉、快判的效果,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向社会公众及时传递了依法从严惩治的信号。


张建伟

(清华大学教授)



我国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既要对于应当依法从严的案件贯彻从严原则,也要对可以从宽的案件依法从宽。无论从严还是从宽,遵循的都是法治原则,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相应的处理。易言之,“依法从严追究涉疫犯罪刑事责任”,不仅有“从严”要求,也有“依法”要求。在疫情期间适用法律追究妨碍疫情防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时,总体来说,是要贯彻从严的要求,但是,也要避免一味求严,还是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贯彻法治原则。因此,从严追究涉疫犯罪刑事责任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矛盾,它们统一在法治原则之下,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原则性与灵活性。


最高检提出,疫情期间尽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做法落实了刑事诉讼制度新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也符合当前很多案件的实际情况。疫情防控,主要防控的目标是新冠病毒,群众本身不是“病毒”,对于群众,要更多地采取劝说的方式,避免激化矛盾。即使构成犯罪,也可以采取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促使其悔过自新,争取从宽处理,以化解矛盾,防止大量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这样的源头治理功能,其积极作用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发挥捕诉一体机制优势



记者:从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依法采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证据链条等措施,发挥捕诉一体机制优势,取得良好效果。您认为,这些措施对于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有效固定证据发挥着怎样的重要作用,有着何种价值功能?


卞建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开始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在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这一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等,检察机关均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关键证据,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一是能够及时引导侦查、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链条,从而确保准确及时地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二是进一步加强了与侦查机关的协作沟通,有助于检察机关依法及时批捕起诉,提高了诉讼效率;三是能够严格把好案件证据关、事实关、法律适用关,并对侦查活动是否违法进行法律监督。比如,“天津市津南区张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中,办理该案的津南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先后四次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涉案证据,最终正确适用法律,严惩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稳。


检察机关的权力属性是积极的,可以根据犯罪形势的变化,以及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发挥法律监督和检控工作的主动性。在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加快案件的办理,体现刑罚的“即时性”,是遏制与疫情防控有关违法犯罪的必要手段。犯罪与刑罚的连接越紧密,遏制犯罪发生的效果越好,教育警示作用就越大。因此,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依法提前介入,可以加快办案的进程,提高诉讼效率,有力和有效地引导侦查,体现检察体制改革中捕诉一体的改革成果的优势。不仅如此,检察机关早一些介入案件的诉讼过程,也可以起到严把案件质量关的作用,防止过激执法,对于执法不当的行为及时提出改正意见,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创新办案手段与办案亲历性完美结合



记者:典型案例中,办案检察官通过视频提审、视频会见、视频引导侦查等创新办案手段,是智慧检务在特殊时期的运用,能否谈谈这些创新形式对于当前涉疫情案件的办理有何意义?展望未来,有何期待?


卞建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根据疫情防控时期的特殊情况,各地检察机关采取了相对灵活的方式办理案件,比如视频会见、远程提讯等,这在典型案例中都有所体现。当前,将“智慧检务”运用于办理涉疫情案件,有利于实现疫情防控与检察办案两不误。远程视频办案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疫情传播的风险,切实维护了各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办案人员的身体健康。远程视频办案借助信息化技术,打破了空间限制,既符合司法亲历性的要求,又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信远程视频办案也将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沟通,并进一步做好技术支持,确保视频传输的同步性、准确性、稳定性。


张建伟

(清华大学教授)



近些年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重视科技手段的司法应用,使检察工作如虎添翼。这些科技应用,起初并非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办案创新方式。未料在当前疫情防控过程中,发挥了神效。


远程视频,打破了空间障碍,使办案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可以在同一时间、不同空间进行互动交流,有声有影,及时反应,可以说同样具有办理案件亲历性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法本身没有规定这种办案形式,但是司法实践中的这些做法为司法手段的多样化积累了经验,也符合当前特殊时期的特殊要求,并且使刑事诉讼原则能够通过这种智能司法的方式加以实现,其程序正当性可以得到认可。随着科学技术手段的发展,科技应用的前景更加广泛,许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适用智能司法的办法提高办案的效率,极大节约司法资源,也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陷入讼累。刑事诉讼法对此可以及时作出修订,对于远程视频办案等智能司法方式作出规范。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体现办案与疫情防控两不误



记者:在依法从严惩治和依法严格防控的形势要求下,典型案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一律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也运用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这是出于何种考量?对于协调处理疫情防控和特殊时期案件办理有何重要意义?


卞建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在当前特殊时期,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具有特殊意义。其一,可减少羁押率,减少人员接触与聚集,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其二,对于确诊或疑似病症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及时做好隔离治疗工作。这既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也是防止疫情传播扩散的有效应对;其三,对于犯罪嫌疑人是企业经营者,或者是对企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逮捕时,还应当考量是否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了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尽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可以最大程度防止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比如,“浙江省兰溪市姜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张建伟

(清华大学教授)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各种强制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即使在从严惩治涉疫违法犯罪和严格防控疫情蔓延的形势要求下,仍然需要坚持程序正当性原则,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措施同样能够达到强制措施目的的,不应一律采取逮捕措施,以体现减少羁押的原则要求。采取强制措施,需要针对个体差异进行。对于涉疫犯罪案件,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有别,更不能强求一律,例如“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犯罪嫌疑人已经身染病毒,甚至出现发病症状,需要治疗和隔离,如采取逮捕措施,不仅给羁押监管部门增加负担,而且容易导致其他在押人员感染,形成灾难性后果,因此,采取其他措施,更符合实际情况的要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发挥积极作用



记者:在“(第二批)案例五: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武夷山市检察院在履行批准逮捕职责中发现,陈某某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拟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立案调查,进行了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惩治此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中能发挥怎样的作用?


卞建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修改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新的诉讼制度。“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类型。此次“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就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能够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资源。与单独民事公益诉讼相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往往能够形成追责合力:一方面,加大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针对在野生动物保护中的监管漏洞,检察机关也能够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机关履职整改。


张建伟

(清华大学教授)



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在这次疫情当中,成为民众关切的焦点之一。在这一非常时期,适时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对于满足社会的吁求和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是十分必要的。在“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中,武夷山市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后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正确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不仅如此,武夷山市检察院在随后的办案中,主动代表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被告人因同一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都得到有力追究,这对于刹住这类犯罪的势头,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这是因为,这类犯罪属于牟利性犯罪,从犯罪动机着手进行精准打击,可以使犯罪行为得不到经济利益甚至有经济损失,发挥对症下药的治理功效。同时,检察机关的做法,也很好地维护了公共利益,使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得到充分实现。


责任编辑:李泽鹏
审核人员:张文硕
来源:检察日报、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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